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玉环县上海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属玉环县在沪企业联合会。以赴上海经商的玉环籍公民为主体,团结玉环籍驻沪经济、服务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商会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交流、拓展、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调解纠纷,维护理事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发权益;引导理事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繁荣上海与玉环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玉环县工商联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玉环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标的涵义:玉环人在上海,立足上海看世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二)广泛联系本商会与当地各商团之间、工商业界人士和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为繁荣上海和玉环经济牵线搭桥发挥积极作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等信息。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会员与上海有关商团组织及个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际市场;
(六)协调会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系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遵纪守法的玉环籍在沪的工商企业经营者、驻沪办事机构人员及上海工商业界工作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由理事推荐;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 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不能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经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降级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中途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表决通过。
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未过半数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表决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未到半数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表决方能有效)。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一年1月份至第三年12月份)。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总目标;
(三)决定本届会费收取标准;
(四)审议通过会长会议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会议成员。
第十六条 会长会议是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成员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会长会议每年召开四次(含理事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未到半数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表决方能有效)。
其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选举换届选举筹备小组成员;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成员组成。
常务会长会议必要时在会长的组织下可随时召开或通过通信方式召开。
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长会议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监管商会制度执行情况;
(五)制定财务开支标准;
(六)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1、对商会工作有所贡献,有一定影响力及实力的前会长;2、在社会上享有盛誉的杰出人员和政府官员,经会长会议成员推荐,会长会议通过,会长任命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
其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会内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推荐会内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其职责是:
(一)领导规划、实施商会本届的总体工作目标;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会议;
(三)检查理事大会、会长会议、常务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批准各项财务开支;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提名及聘任商会秘书长;
(七)任命各机构负责人及商会顾问。
第二十一条 换届选举筹备小组成员,在本届任期满时提前三个月成立,下一届理事会上任后结束。
其职责是:
(一)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决定下一届理事成员、会长会议成员、常务副会长等人员人数;
(二)推荐理事成员候选人、会长会议成员候选人、常务副会长候选人,
(三)制定各组成人员的选举办法,监督选举过程;
(四)提请相关会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五)组织召开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长会议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会议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出年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会议其它成员及理事成员经换届大会选举,均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每年会费交纳标准及计算时间)会长5万元、名誉会长3万元、常务副会长3万元、副会长1万元、理事5000元;会员1000元。会费交纳时间为当年第一季度,会费须在第一季度底交齐。起止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及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开具收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日常办公支出范围内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商会经费使用情况在年度会员大会上进行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玉环县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玉环县工商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经常务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玉环县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玉环县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玉环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玉环县工商联和社会登记管理玉环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3日会长扩大会议(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会议。
第一条 本会名称:玉环县上海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属玉环县在沪企业联合会。以赴上海经商的玉环籍公民为主体,团结玉环籍驻沪经济、服务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商会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交流、拓展、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调解纠纷,维护理事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发权益;引导理事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繁荣上海与玉环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玉环县工商联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玉环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标的涵义:玉环人在上海,立足上海看世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二)广泛联系本商会与当地各商团之间、工商业界人士和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为繁荣上海和玉环经济牵线搭桥发挥积极作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等信息。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会员与上海有关商团组织及个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际市场;
(六)协调会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系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遵纪守法的玉环籍在沪的工商企业经营者、驻沪办事机构人员及上海工商业界工作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由理事推荐;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 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不能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经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降级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中途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表决通过。
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未过半数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表决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未到半数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表决方能有效)。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一年1月份至第三年12月份)。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总目标;
(三)决定本届会费收取标准;
(四)审议通过会长会议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会议成员。
第十六条 会长会议是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成员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会长会议每年召开四次(含理事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未到半数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表决方能有效)。
其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选举换届选举筹备小组成员;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成员组成。
常务会长会议必要时在会长的组织下可随时召开或通过通信方式召开。
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长会议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监管商会制度执行情况;
(五)制定财务开支标准;
(六)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1、对商会工作有所贡献,有一定影响力及实力的前会长;2、在社会上享有盛誉的杰出人员和政府官员,经会长会议成员推荐,会长会议通过,会长任命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
其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会内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推荐会内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其职责是:
(一)领导规划、实施商会本届的总体工作目标;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会议;
(三)检查理事大会、会长会议、常务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批准各项财务开支;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提名及聘任商会秘书长;
(七)任命各机构负责人及商会顾问。
第二十一条 换届选举筹备小组成员,在本届任期满时提前三个月成立,下一届理事会上任后结束。
其职责是:
(一)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决定下一届理事成员、会长会议成员、常务副会长等人员人数;
(二)推荐理事成员候选人、会长会议成员候选人、常务副会长候选人,
(三)制定各组成人员的选举办法,监督选举过程;
(四)提请相关会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五)组织召开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长会议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会议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出年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会议其它成员及理事成员经换届大会选举,均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每年会费交纳标准及计算时间)会长5万元、名誉会长3万元、常务副会长3万元、副会长1万元、理事5000元;会员1000元。会费交纳时间为当年第一季度,会费须在第一季度底交齐。起止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及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开具收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日常办公支出范围内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商会经费使用情况在年度会员大会上进行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玉环县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玉环县工商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经常务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玉环县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玉环县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玉环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玉环县工商联和社会登记管理玉环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3日会长扩大会议(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会议。